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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02, No.47 59-62
侵权法“原因力”探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山东经济学院校级课题《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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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因力比较在侵权法上用于“多因现象”中的责任划分,现有理论没有对原因力的含义及其比较作出合理解释。某因素的原因力,是指由于该因素的存在而使结果发生的概率增加值。过错比较从属于原因力比较。

Abstract:

The comparison of causative potency is applied to liability assignment on the occasion of plural causes.The existing theories cannot explain the meaning and comparison of causative potency.The essence of causative potency is the increased value of possibility.The comparison of negligence is one form of the comparison of causative potency.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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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孔祥俊:《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第73-75页。但笔者同时认为,仅仅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理由称为“危险性”尚有不足,因为所有的活动都带有或大或小的危险性,并非一切危险活动都是侵权法的规则对象,只有在活动存在不合理的高危险性时,侵权法才意图抑制它或者转嫁损害,因此,笔者应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理由称为“不合理的危险性”。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13

引用信息:

[1]范春莹,周植赟.侵权法“原因力”探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No.47(02):59-62.

基金信息:

山东经济学院校级课题《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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