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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背景下的债权权益保护具有特殊性,应从《公司法》中探求债权人查阅权的具体举措。债权人查阅权具有缓解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信息偏差、降低债权人遭受公司股东及实控人不法侵害、促进公司治理合法合规等多重功能。但是,我国立法并未赋予债权人完善的查阅权,导致以公司为债务人的债权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现阶段,关于债权人查阅权制度的研究成果甚少,也欠缺对债权人查阅权的系统性、宏观性梳理。鉴于公司资产是债权实现的基础,公司财务账册是公司资产信息的重要载体。因此,对公司债务人财务账册的查阅才是债权人行使查阅权的核心。小额债权人主动知悉公司债务人财务信息的能力较弱,对查阅权的依赖更强,应当作为查阅权的核心主体。同时,《公司法》视域下的债权人保护不应当以牺牲公司债务人合法权益为代价,应当以正当目的和保密义务为查阅权行使的限制性条件。具体在行权条件、行权方式、举证责任、辅助人协助查阅方面勾勒债权人行权程序的整体轮廓。
Abstract: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the commercial background is unique,and the specific measures of creditor's inspection rights should be explor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ny Law". The creditor's right of inspection has multiple functions, such as alleviating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the company and the creditor, reducing illegal infringement by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and actual controllers against creditors, and promoting legal complianc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However, China's legislation does not provide creditors with a comprehensive right of inspection,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editors when the company serves as the debtor. At present, there are few research results on the creditor's right of inspection system, and there is also a lack of systematic and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creditor's right of inspection.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company's assets are the basi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ccounts are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the company's asset information. Therefore, the inspection of the company debtor's financial books is the core of the creditor's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inspection. Small creditors have a weak ability to actively obtain the financial information of the company debtors and are more dependent on the right of inspection. They should be the core subjects of the right of inspe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ny Law" should not be at the expense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rporate debtors, and should be based on legitimate purposes and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as restrictive conditions for 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inspection. Specifically, it outlines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the creditor's exercise procedure in terms of exercise conditions, exercise methods, burden of proof, and auxiliary assistance.
[1]岳万兵.公司债权人知情权的体系构造[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 55(04):100-108.
[2]托马斯·菜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六版)[M].高旭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9:1364.
[3]纪红勇.浅谈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知情权[J].法律适用, 2012(11):36-39.
[4]汪丽清.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特别知情权的保护和限制[J].中国律师, 2021(11):74-75.
[5]崔艳峰.破产重整程序中同类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2, 35(06):36-42.
[6]张凌云.公司自治防弊下的债权人知情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10.
[7]梁思奇.关于公司法中债权人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J].西部学刊, 2024(06):71-74.
[8]刘娜,石晓.基于实证角度浅析破产程序中单个债权人知情权的保护与限制[J].西部学刊, 2023(22):65-68.
[9]Shleifer A, Vishny R W. A surve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J]. Journal of Finance, 1997, 52(02):737-783.
[10]岳万兵.公司债权人特风险的类型分析——对公司法债权人保护的展望[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62(01):47-52+153.
[11]岳万兵.债权人保护的公司法逻辑——以行法的功能缺失与组织法的功能填补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 2024(02):80-96.
[12]蒋大兴.公司法中的合同空间——从契约法到组织法的逻辑[J].法学, 2017(04):135-148.
[13]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J].法学研究, 2003, 25(05):109-123.
[14]王运慧.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与对策新探[J].中州学刊, 2009(05):97-99.
[15]张冬莉.资本结构和财务治理权的配置[J].财会研究, 2005(04):61-62.
[16]金印.诉讼与执行对债权人撒销权的影响[J].法学, 2020(11):35-50.
[17]方嘉麟.论资本三原则理论体系之内在矛盾[J].政大法学评论, 1998(59):155-226.
[18]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一代理关系——兼评崔之元和周其仁的一些观点[J].经济研究, 1996(09):3-15+53.
[19]张钦润.公司债权人保护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11:88.
[20]德国商法典[M].杜景林,卢谌,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1]杰拉德·赫蒂格,神田秀树.债权人保护[M]//菜纳克拉克曼.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49.
[22]石少侠.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若干规定的理解与评析[J].当代法学, 2017, 31(06):99-105.
[23]李建伟.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公司法修订方案[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3, 31(04):144-157.
[24]新订日本公司法[M].王作全,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641-642.
[25]李勇军,仲昌礼.论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不正当目的”认定标准的完善[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28(04):98-105.
[26]侯怀霞,袁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之正当目的探究[J].晋阳学刊, 2022(06):120-124.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保;(六)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七)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八)放弃权利;(九)担保物的取回;(十)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六条第三款:“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在破产期间由管理人保管,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基本信息:
DOI:10.14092/j.cnki.cn11-3956/c.2026.01.009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
引用信息:
[1]赵宇健.债权人对有限公司债务人财务账册查阅权的建构[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No.159(01):85-97.DOI:10.14092/j.cnki.cn11-3956/c.2026.01.009.
基金信息:
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中小企业重整制度重构研究”(21BFX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