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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力系统下抽水蓄能电站高质量发展探究
李泓泽;李栩萌;为实现“双碳”目标,我国新能源装机规模快速增长,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势在必行。新型电力系统中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对灵活性资源有了更高要求。抽水蓄能电站作为技术成熟的储能电站,在解决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负荷波动方面发挥重要价值,能够同时应对源荷双侧的挑战。然而,抽水蓄能电站成本回收机制的不清晰对其发展模式造成阻碍,本文依据抽水蓄能电站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价值属性,对抽水蓄能电站成本回收机制提出建议,推动我国抽水蓄能产业可持续发展,满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
双碳目标下我国储能发展及市场参与激励政策建议
董军;彭诗程;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与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大规模新能源并网对可再生能源消纳和电力系统的稳定性提出了新的挑战。储能作为关键技术,近年来也蓬勃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储能产业仍面临等诸多问题。本文介绍了我国储能产业发展及市场化建设现状;分析了我国储能发展面临的经济性相对薄弱、管理规则尚不健全、市场交易机制及成本利益分配制度尚不完善等诸多障碍。针对面临的问题,在基于对我国储能产业发展及市场参与的激励要素分析的基础上,从税收补贴、监管政策、市场建设及融资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激励政策建议,推动我国储能产业长远发展,助力我国双碳目标顺利实现。
代孕中的民事法律问题研究
宁若花;代孕特殊的福利功能使其备受青睐,但也因人为割裂自然生殖过程而招致伦理谴责与法律争议,然而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代孕引发的民事法律问题予以回应。我国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处理代孕问题的首要原则。一方面,在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的代孕类型,确定代孕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另一方面,从最利于代孕子女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断代孕母亲能否享有探望权的权利基础。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生态法学价值阐释
马亮;李乐;生态整体主义将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实现了个体生命利益和自然生态系统整体利益的有机统一。其所秉承的生态完整性和生态平衡价值观将人类伦理关怀从人类共同体拓展到生态系统共同体,并要求维护代际生态正义,能够对原有的法律范式进行调整,构建以维护生态整体完整和平衡的生态法理。
德国能源转型关键项目对我国能源政策的借鉴意义
刘明德;杨玉华;基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现状和国际能源发展实况,我国需富有远见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与做法,因此,积极借鉴德国发展再生能源的先进经验势在必行。德国联邦政府第18届立法会议期间,通过10项能源议程包含能源转型的关键项目。本文建议,我国应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包括:长远的规划与愿景、先试点再立法以及有效的激励政策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条件;高效的储能系统、智能电网建设以及兼顾效率效益是能源转型的关键;注重监管评估、鼓励公民参与以及强大的执行力是可再生能源持久发展的重点。
输变电工程造价影响因素识别及数据建模分析
胡晋岚;高晓彬;由于变电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众多,造价数据离散程度大,给造价分析与控制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本文对变电工程造价影响因素进行了定性识别,分别采用主成分分析、多元线性回归和通径分析法,借助于SPSS软件的数据分析功能,筛选出110kv变电工程造价的关键影响因素,并对其影响程度排序。
基于市场供需均衡的实时电价机制研究
何永秀;李欣民;随着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智能电网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电力市场需要寻求新的电价机制来适应发展需求。本文基于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为实现发电侧和售电侧的价格联动,提出了考虑电力市场供需平衡关系的实时电价定价机制,并针对典型工业园区进行了一部制电价和两部制电价的算例分析,通过测算验证了实时定价机制的可行性。实时电价作为一种新的电价机制有利于优化用户的负荷曲线,降低峰谷差,同时也有助于新能源消纳,节能减排,是有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
浅谈信息化对电力企业管理改革的影响
陈永权;张倩;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创新,社会信息化水平得到不断升级,互联网成为行业必需品,正逐渐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创造出互联网+的新型经济形态。企业为适应环境的变化,应不断提高自己的信息化水平,变革管理手段。其中电力企业由于其特殊性,信息化建设是必要且迫切的,同时关系到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变革。本文介绍了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变革的相关理论,分析了互联网发展对电力企业变革的重要影响,最后提出了基于能源路由器的能源互联网架构,并对路由器的主要功能进行了论述。
德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之本土化研究
邹雄;周宇;德国立法者基于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并且综合实际运行效果,终于放弃了完全赔偿责任。1991年率先推出了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度,其目的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发展与受害人的利益,辅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与德国当年相类似的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对于企业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更需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就更需对德国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借鉴,从而使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与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制度本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