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23 | 6 | 71 |
| 下载次数 | 被引频次 | 阅读次数 |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立法,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社会化扶养压力骤增的现实情况。《民法典》相关规范承袭此前部门立法实践。当前司法裁判面临既有规范解释和规范空白补充的双重困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的法理基础,是功能主义思想、平等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多重构造。该类继承权应以《民法典》第1127条为请求权基础,需要在姻亲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扶养关系。扶养关系作为社会事实上的身份关系,在形成后不因姻亲关系解除而解除。扶养关系的认定应当同时满足行为要件与时间要件,需要根据案情酌情判断。抚养教育与扶养的内涵不应等同视之。法定继承权的消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通过诉讼或协议等方式自主决策。当事人存在拒绝扶养等行为的,应推定为意图解除扶养关系,消灭法定继承权。继父母子女间法定继承权的消灭,并不消灭其他情形下的法定扶养义务。
Abstract:The legislation on the legal inheritance right between stepparents and stepchildren is in line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increasing degree of population aging and the increasing pressure of socialized support in China. The relevant norms of the civil code inherit the legislative practice of previous departments. At present, judicial adjudication faces the dual dilemma of existing normative interpretation and normative blank supplement. The legal basis of legal inheritance between stepparents and stepchildren is the multiple structure of functionalism,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sistenc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is kind of inheritance right should be based on article 1127 of the civil code as the claim right, and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dependency relationship dur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As a social de facto identity relationship, the support relationship is not dissolved due to the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in laws after its formation. The determination of maintenance relationship should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behavior and time at the same time, and it needs to be judged according to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case. The upbringing education and upbringing connotation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the same. The elimination of legal inheritance should respect the wishes of the parties and allow independent decision-making through litigation or agreement. If the party refuses to support, it shall be presumed that he intends to terminate the support relationship and eliminate the legal inheritance right. The elimination of the legal inheritance right between stepparents and children does not eliminate the legal maintenance obligations under other circumstances.
[1]陈苇,冉启玉.完善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立法的思考[J].法学论坛,2013,28(02):52-57.
[2]王葆莳.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27条解释论[J].法学,2021(09):136-149.
[3]吴晓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涉及的有关争议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20(21):15-25.
[4]胡明玉,叶英萍.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2):72-81.
[5]王歌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策略与制度走向[J].法律科学,2019(06):83-96.
[6]张玉敏.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6:131.
[7]陈苇,董思远.民法典编纂视野下法定继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河北法学,2017,35(07):2-19.
[8]郭明瑞.完善法定继承制度三题[J].法学家,2013(04):109-117+178.
[9]李忠夏.功能取向的法教义学:传统与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5):5-20.
[10]戴炎辉,戴东雄,戴瑀如.继承法[M].台北:国立台湾大学法学院福利社, 2013:1-4.
[11]郭明瑞,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J].当代法学,2004(03):3-21.
[12]吴国喆,姚艳.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5(06):175-178.
[13]陈英.继承权本质的分析与展开[J].法学杂志,2017,38(06):100-109.
[14]刘征峰.家庭法中的类型法定原则基于规范与生活事实的分离和整合视角[J].中外法学,2018,30(02):472-492.
[15]于飞.民法基本原则:理论反思与法典表达[J].法学研究,2016,38(03):89-102.
[16]米歇尔·格里马蒂.继承:总结报告[C]//李贝,编译.法国家事法研究文集:婚姻家庭、夫妻财产制与继承.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9:112.
[17]任江.民法典视角下的继承原则重构——兼评杨立新、杨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J].北方法学,2014,8(06):140-149.
[18]迪特尔·梅迪库斯.请求权基础[M].陈卫佐,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11.
[19]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142.
[20]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881.
[21]邓学仁.现代家族法之研究[M].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2009:11.
[22]余延满.亲属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432.
[23]姜大伟.体系化视阈下婚姻家庭编与民法总则制度整合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20(04):13-24.
[24]丁慧.身份行为基本理论的再认识[J].法学杂志,2013,34(01):37-47.
(1)笔者以“继父母子女、法定继承”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裁判数据库进行全文检索,相关案例数量自2014年至2020年持续增长,仅2021年有所回落。
(1)否定观点如张学军.《中国民法典》“亲属”法律制度研究[J].政法论坛,2021(03):17;赞成观点如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402.
(2)参见公报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6):40-43.
(3)继承权概念在学理讨论中存在两种含义,一是继承开始之前的继承权,称为“为继承之权利”或“应为继承人之权利”;二是继承开始后之继承权,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继承权。详细论述参见陈棋炎,黄宗乐等.民法继承新论[M].台北:三民书局,2016:14-15。本文主要在前者的含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在相关案例评述中使用后者含义。
(4)检索时间:2021年12月17日。检索网址:https://www.pkulaw.com/case/。
(5)数据说明:1.被归类为“其他”类型的裁判文书并非未列举前述裁判依据,而是同时引用司法解释以及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或一审、二审同时列明法律依据却彼此不同的,故无法进行细致归类;2.“刘某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引用《婚姻法》第28条和《继承法》第10条,疑似有误,应为《婚姻法》第27条,故归为此类;3.部分判决中“抚养”与“扶养”使用存在混淆,本文在引用判决文书时保留原表述,不做改动。
(1)例如“尚某1、尚某2与李某1、李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7民终163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引用《继承法》第10条,二审法院则引用《民法典》第1127条。
(2)参见“苏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公报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6):40-43.
(4)参见“金凤青、金科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终1086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马某1、马某2继承纠纷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终813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李某2、陈某继承纠纷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47号民事裁定书。
(7)参见“刘某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杨某1、陈某1法定继承纠纷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3074号民事判决书。
(9)因不同法院在不同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中未尽一致,笔者概括过程中难免存在偏差,故此处统计均为约数。
(10)参见“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5614号民事判决书;参见“刘某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等。
(1)参见“董某1、董某2继承纠纷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38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刘某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苏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258号民事审判书。
(4)参见“孙某1、孙某2继承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申298号民事裁定书。
(5)参见“胡某某与孙某1、孙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68号民事判决书。
(6)参见“张某1与黄某某、樊某1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443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高某甲诉刘某某继承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胡某、于某继承纠纷案”,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民终878号民事判决书。
(9)参见“姚某1、姚某2等与赵某1、赵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申2441号民事裁定书;参见“张某1、张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6484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何水清与李文卓继承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5625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公报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6):40-43.
(12)参见“梁某与梁某3、梁某6、梁某7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20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
(13)“郑某1与郑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5756号民事判决书。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https://www.pkulaw.com/protocol/240a6fe6ca81661336fd37a747a5cba6bdfb.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5日。
(2)我国离婚率自2008年始连年走高,仅2020年略有降低,2021年截至第三季度,离婚登记约284.6万对。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计数据,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jb/qgsj/,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3月5日。
(1)参见“于某某、谢某某与陈某1、宗某1等分家析产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9362号民事判决书。
(2)参见“刘某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同时引用了《婚姻法》第28条和《继承法》第10条,前者疑误引;参见“夏某2、夏某1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申1536号民事裁定书等。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第24条。
(1)参见“李某2、陈某继承纠纷审查与审判监督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47号民事裁定书等。
(2)参见“刘某等与李某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6981号民事判决书等。
(3)参见“苏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225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指出,“至于苏某3、苏某4、苏某5所提苏某1、苏某2一直在住校故未与王某共同生活主张,法院认为,这只是抚养方式的不同,而不能据此认定未与王某一块生活。”
(4)参见“高某甲诉刘某某继承纠纷再审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45号民事判决书。
(5)参见“张某某等继承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344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一审法院认为“证人所某某证人范某乙的证言可以证明张某某以儿子的身份参加了刘某的葬礼,并按照风俗怀抱刘某的遗像,能进一步证实张某某与刘某形成了抚养关系”,该观点在二审中得到维持。
基本信息:
DOI:10.14092/j.cnki.cn11-3956/c.2023.06.010
中图分类号:D923.5
引用信息:
[1]孙浩天.论《民法典》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法定继承权——基于99份典型判决书展开[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No.146(06):96-107.DOI:10.14092/j.cnki.cn11-3956/c.2023.06.010.
2022-09-06
2022
2022-10-08
2023-03-03
2023
1
2023-12-20
2023-12-20